主旨:修頒「應告知病人事項處理準則」,自即日起實施,原九十七年 三月二十七日公布之「應告知病人事項處理準則」同時作廢,請 查照。說明: 一、為使病人告知之各項作業符合醫院評鑑規定及實務需求,檢 討修訂「應告知病人事項處理準則」,本次修訂內容重點如 下: (一)各院區對於收治住院與初次就診之病人,均應請病人簽署 「一般醫療知情同意書」,並歸入病歷保存。 (二)告知病人相關事務之方式,應依病人或家屬可以瞭解的方 式進行並考量殘障者的告知方式,可採特殊方式例如手 語、點字板或溝通畫冊等予以告知,且應於病歷記錄告知 之主要內容、告知之對象以及時間。 (三)各單位人員於執行業務時,應主動告知病人於本院就醫時 之權利與責任、落實注意維護病人之醫療權利,並適時教 育民眾病人應盡之責任,以維持健康和諧的醫療環境。 (四)病人或其家屬選擇診療方式後,如欲改變診療方式,接受 病人或其家屬訊息之照護人員應即時通知診療負責醫師, 經診療醫師確認病人之診療意願後,應予尊重並詳實記載 於病歷,並重新擬定治療計畫提供予病人或其家屬簽名表 示同意。 (五)病人或其家屬選擇診療方式後,如因故拒絕接受診療,所 有醫療團隊人員均應就本職內予以說明病人不接受診療的 可能結果以及須承擔之風險,經診療醫師確認病人確無接 受診療意願後,應予尊重並詳實記載於病歷,並請病人或 其家屬於病歷適當處簽名表示意願。 二、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附件一。 三、修訂後規章全文如附件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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